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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作者:wangsihui  点击数: 时间:2010/10/10 10:59:39

三峡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坚持“以人为本,民主办学,依法治校”的办法理念,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我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秉承“求索”精神,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锐意进取,勇于探索,求真务实,严谨治学,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二 )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 三 )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四 )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 五 )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六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一 )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 二 )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 三 )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 四 )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 五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六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三峡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相关规定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说明原因。请假一般不得超过 10 个工作日。对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 2 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对经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包括在 3 个月之后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学校视其具体情形提请教育行政部门、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查究。

第九条 新生入学体检时,经学校指定的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学籍管理部门复核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学生在10 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第十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保留入学资格的学年结束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经招生及就业指导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同意,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合格但未在下一年级新生报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交纳学费后,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按规定程序报到与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报到与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按规定缴费的学生,不予注册。

经学校确认的家庭困难学生可申请暂缓办理注册手续,待办理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的有关手续后注册。

未经请假或虽请假但逾期 10 个工作日不报到或未办理有关暂缓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根据培养方案,选择修读相应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三条 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得迟到、早退,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

第十四条 考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成绩评定的组成部分之一。考勤可记入平时考核成绩,平时考核成绩不及格,不能参加该课程当学期的最后考核。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课程考试(或考查)时应当遵守考场纪律,严禁考场违纪作弊。凡违反考场纪律者,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者,该门课程成绩无效,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得离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课者或请假逾期者,作旷课论处。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一定学时数者,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学校提供给本科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等。学生应根据培养方案的规定修读相应专业全部必修课程和各类选修课程,获得必修课学分和规定的各类选修课学分。

第十八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即可获得规定的学分,考核成绩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考核成绩均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归入本人学业档案,作为学生学籍异动和毕业的依据。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课程的考核可采取闭卷、开卷、口试、笔试等多种形式,其成绩评定,由期末考试(或课程结束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构成。平时成绩的确定以各阶段检查结果为依据。

第二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院和专业完成学业,确因特殊原因,需转专业须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办理转专业。转专业本着尊重学生志愿的原则,由学校统一规划,通过公开考试,择优办理。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学校可以适当调整学生的所学专业。

第二十二条 因地理、身体或学业等方面的原因造成学生不宜在本校学习,学生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者;

(三)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五)应作退学处理者;

(六)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转学的程序:

(一)学生在本省转学,必须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报湖北省教育厅批准。

(二)学生跨省转学,须由转出学校推荐,经学校所在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高教主管部门批准,并发函与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高教主管部门批准,并发函通知转出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高教主管部门和学校,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区公安等部门,学生方可按规定具体办理转学事宜。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伤、病或其它原因,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六周以上(含六周)者,须申请休学。

第二十五条 休学日期从办妥手续之日算起,学生休学一般以 1 学期为限。本、专科生连续休学期限不得超过 2 学年。研究生休学时间累计不超过 1 学年。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提出休学申请,因病休学的须提供病情诊断证明等,其它原因休学的须监护人签署书面同意意见,并填写《三峡大学学生学籍异动申请表》, 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审批同意。

(二)因病或其它原因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四)学生休学期间不得返校上课考试。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 1 年。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须于批准休学 10 个工作日内到学校有关部门办理休学手续,并须按时离校。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按规定日期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并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关于休学期间政治表现证明、体检合格证明等材料,经学院审查、学籍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复学。其中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县级及以上医院提供的疾病治疗痊愈证明,并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申请复学。

(二)复学学生,应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按复学年级的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复学后,须修读培养方案规定的且未修的全部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后方能毕业。

第五节 学习期限、学业警告制度与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限不得超过其标准学制 1 年。

本科生标准学制为 4 年或 5 年。学生在校期间根据自身学习能力和学习条件等情况,可以按相应规定缩短或延长学习期限。 4 年制本科修业年限为 3—8 年, 5 年制本科修业年限为 4—8 年。

专科生学习年限为 2—5 年。

第三十二条 为督促学生自觉学习,认真完成学业,学校对本科生实行学业警告制度,对达到学业警告标准者由学生所在学院向学生下达学业警告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对其作退学处理:

(一)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最长修业年限者(包括休学、延长学习期限等);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不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在校期间第二次达到学业警告标准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

(八) 因其它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的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生退学处理须经学院签署意见后,经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审核,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因病或伤残退学者,由其监护人负责带回。

(四)退学学生应在收到退学通知书 10 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申请贷款的学生须按有关规定偿还贷款。

(五)学校不负责解决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按《三峡大学学生申诉处理规定》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七条 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德育、体育合格,在本规定允许的修业期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并获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规格要求时,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有关课程且成绩合格的本科生,取得第一专业毕业证书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条 对必须退学的学生,凡学满一学年以上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不足一学年及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规定及时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湖北省教育厅。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并到学校档案馆查阅有关档案,经相关学籍管理部门核实后,发给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园秩序管理制度,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代表大会等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校长接待日、校长信箱、学生代表提案、听证会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三峡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一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二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学生不听劝阻,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学校按校纪校规对相关学生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健康向上、形式多样的网络学习、文化活动。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自觉遵守网络道德规范;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三峡大学学生公寓住宿管理规定》等学生住宿管理制度,接受学校的统一安排和管理,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宿舍安全、卫生等工作。学生确有特殊情况需自行安排住宿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学生奖励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艺术活动、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学生及学生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按规定组织学生和学生组织参加国家、省、市等有关部门的各种评奖评优活动。

学校所属学院可以结合自身实际,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设立学生表彰和奖励项目。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及学生组织的表彰和奖励(以下统称学生奖励),分为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视情况可同时实施。

精神鼓励主要包括通报表扬和授予荣誉称号等。物质奖励主要包括颁发奖学金、奖金和奖品等。

第五十七条 学校支持社会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以下简称设奖人)自愿捐赠款项设立各类优秀学生奖(助)学金,依法尊重设奖人的意愿,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接受设奖人和师生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 学生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评审程序,加强评审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校制定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每学年进行一次综合素质测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作为学年总结鉴定和各类奖项评比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条 学生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及各类奖励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纪律处分

第六十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按照《三峡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及《三峡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等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十二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五种,即: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环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四条 对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对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提出初步意见,经学生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对学生给予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处分,由学院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学生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五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均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处分决定书自送交之日起生效。无法送交本人的,采取公告等方式送交。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八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其中,毕业班学生违纪受留校察看处分其察看期限为 6—12 个月。对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学校可以根据其实际表现,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或者作出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处分决定。

第六十九条 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级评议、学院审核,报学生归口管理部门批准;并由学校出具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

第七十条 被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学校将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以及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章 学生申诉处理

第七十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和纪律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十三条 学校告知学生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七十四条 学生对处理、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六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七条 从处理、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以及其他类型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实施。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从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学校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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