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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授予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稿)
作者:wangsihui  点击数: 时间:2011/03/21 11:27:44


关于发布《三峡大学授予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三峡大学授予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稿)》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三峡大学授予来华留学本科

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稿)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保证我校授予来华留学生学位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参照《三峡大学关于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稿)》(三峡大教〔2006〕18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修订稿)。

第二条 学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授予。

第三条 我校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在学期间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身体健康,学习成绩优良,方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

第四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的我校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在学期间达到下列学术水平和要求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

2.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3.修完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各实践环节的学习,考核全部合格,完成本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

4.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合格;

5.初步掌握汉语。须参加国家汉语水平考试(HSK),并达到学校规定标准。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毕业时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者;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者;

3.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并受到相应处分而无明显悔改者。

第六条 来华留学生学士学位的评定工作须结合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安排进行。于每届本科生毕业前,按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规定的时间,由各留学生所在学院将学生的申报材料统一报送给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按照学士学位的授予标准进行审核,填写《三峡大学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评定审核表》并将材料汇总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评定。

第七条 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由学校或者授权各学院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三峡大学授予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试行)》(三峡大外〔2009〕26 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留学生 学士学位 实施细则 通知

三峡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0年1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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