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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外国留学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wangsihui  点击数: 时间:2011/03/21 10:52:37



关于发布《三峡大学外国留学生收费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三峡大学外国留学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日

三峡大学外国留学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事业性收费的管理,确保学校事业收入,规范对外国留学生的收费行为,进一步推进学校外国留学生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 〔1996〕101号)和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关于调整自费外国留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教外来〔1998〕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各类外国留学生的收费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并接受学生、社会以及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各类外国留学生。

第二章 收费类别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收费包括各类外国留学生应缴纳的注册费、学费、住宿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相关费用结算币种为人民币。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注册费指各类外国留学生新生须一次性缴纳的申请费、学籍注册费。

第六条 本办法中的学费是指各类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向学校缴纳的教育成本分担费用,包括学年学费、第二学位(第二专业)学费、辅修费、委托培养单位向学校缴纳的培养费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教育成本补偿费用等。

第七条 本办法中的住宿费是指各类外国留学生租住校内普通学生宿舍、留学生公寓、学校安排的住房等所须缴纳的费用。

第八条本办法中的其他相关费用包括按国家相关规定须缴纳的保险费等代收费项目和按学校相关规定须缴纳的教材费、补考费、重修费、档案管理费、网络流量费、公寓用水、用电、手续费等收费项目。

第三章 协调与管理职责

第九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作为学校外国留学生归口管理部门,在学校分管外事与财务的校领导指导下,全面负责外国留学生招生及收费事项的管理与协调。负责外国留学生收费标准的制定、提供分配建议等。

每年3月外国留学生招生工作启动前,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牵头召集学校监察处、发展与规划处、财务处、审计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留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及招收外国留学生的相关学院等相关部门,参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学校往年外国留学生招收、管理经验等,讨论修订下一学年度各类外国留学生新生的注册费、学费、住宿费收取标准。提交相关校领导审核并形成决议。

与校外单位合作招生、交换学生的合同、协议,涉及到收费问题的,参照上述程序讨论定稿,经法律顾问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阅通过后,须由校长或校长授权人员签署。以合同、协议招收的专项外国留学生、交换生的收费事项按照所签合同、协议执行。

每年外国留学生招生工作结束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向财务处提供新生名册及相应标准,财务处应及时做好新生收费的数据建档。

第十条 财务处作为学校财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外国留学生各项收费进行管理,包括收费标准的报批、费用的收取、分配及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财务处应定期向各外国留学生相关学院提供欠费学生名单,以便相关单位催缴欠费。

第十一条 各外国留学生相关学院应将外国留学生缴费情况与学年注册、成绩管理、评优等工作挂钩;并将本学院外国留学生调换专业、留级、休学、退学、转学、复学等学籍异动的相关信息及时以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报财务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同时应做好欠费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和催交欠费工作。

第十二条 发展与规划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协同留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参照国家规定的相应标准、根据外国留学生宿舍实际软硬件设施条件提出外国留学生各类住宿费标准初步意见。

第十三条 留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加强对外国留学生宿舍的管理,要建立住宿费缴纳情况登记制度和住宿异动备案制度,健全相关档案资料,做到定期内部清理,定期与财务处对帐,督促欠费学生缴纳住宿费。外国留学生住宿异动情况应及时通知财务处,并在每月末汇总一次报送财务处,同时报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

第四章 收费、缓交、欠费与退费

第十四条 每名自费外国留学生新生须按相关规定一次性缴纳注册费。

第十五条 学费按学年计费收取。中途入学或复学者,须缴纳当学期的全部学费,以后学费按学年正常收取。

第十六条 住宿费按12个月计费并据实际住宿月份收取。未满一个月按相应标准按天计费并根据实际住宿天数收取。

第十七条 根据中国政府有关规定,外国留学生应自到校报到注册之日开始缴纳个人保险金,购买住院医疗和意外伤害保险。未按规定缴纳者应承担相应后果。

第十八条 外国留学生应按相关规定据实缴纳教材费、补考费、重修费、档案管理费、公寓用水、用电、网络费、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外国留学生新、老生应于报到15天之内缴清当学年应缴费用方可注册学籍。

第二十条 外国留学生因各种原因休学或停学后复学、转专业、延长学习年限以及从其他学校转入的,均应按其新编入的外国留学生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编入中国学生班级的,参照当年外国留学生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缴纳学费的,应办理缓交手续。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缓交申请,经所在学院相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财务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在下列情况下拖欠费用的外国留学生,学校将自其报到后第30日起按其所欠费用金额,每日收取所欠学费、住宿费总额0.5‰的滞纳金:

1.没有提出缓交申请或虽申请但未获批准的;

2.学校批准的缓交期满后仍不按时缴纳的;

3.无其它特殊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对自报到之日起三个月后仍无故欠费的,除继续累计滞纳金外,学校将另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因故欠费且申请缓交获批的外国留学生所获得的各项奖学金不发放给学生本人,将被直接用于支付其欠交的费用,用完为止。

第二十五条 无故欠费的外国留学生,学校将不予注册、考试成绩不予登记并不计学分;未缴清欠费之前,不得办理毕业、结业、休学、退学、转学等手续。

第二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凡毕(结)业时仍未缴清费用的,不得发放毕(结)业证、学位证、成绩单、学习证明、行为证明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学习期间因本人原因申请经批准休学,休学期间的学费不退,复学后可延续使用。

第二十八条 申请后获批准自动退学或注销学籍的外国留学生,根据其离校手续完成的时间可申请按下列标准退还学费、住宿费。其它费用不予退还。

离校日期在报到期限以前,全额退还;

离校日期在报到期限以后30日内,退还50%;

离校日期在报到期限以后30日后,不予退还;

第二十九条 对于无故辍学、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学费不予退还。

第三十条 退还币种为人民币。

第五章 学费分配

第三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学费分配参照学校财务处相关分配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学校相关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和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外事 留学生 收费 办法 通知

三峡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0年12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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